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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3-28

我国现行的普通商标侵权判定规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

  我国现行的普通商标侵权判定规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此规定可以解读出,一般的商标侵权需两个构成条件: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其中,商品类别的相同或近似是判定商标侵权构成的前提和基础,商品类别要件要求必须在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内进行比对。

  如果一个普通商标通过使用而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外也产生了足够的商誉,就可能构成驰名商标,只有在这时,对商标权的保护才不需要考虑商品类别。

  国家工商部门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③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商标;

  ④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⑤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那么,要如何预防商标的侵权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

  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

  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

  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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